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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台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完整解释
精密电阻 2024-05-20

无线电台许可证管理条例的完整解释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台(站)的管理,保护合法广播电台(站)的正常运行,本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管理条例》制定的。

规定。

第二条广播电台许可证是合法设置和使用广播电台(站)的合法证明。

包括在机车,轮船和飞机上安装和使用的标准无线电台在内的所有类型的无线电台(站)都必须具有无线电台许可证才能投入使用。

那些不需要获得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广播电台许可的人除外。

无线电台(站)是指执行无线电服务所需的一个或多个发射机,接收机或发射机和接收机(包括辅助设备)的组合。

第3条广播电台牌照分为三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台牌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牌照”,“中华民国船舶电台牌照”。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飞机场许可证”,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四条广播电台牌照应当由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条例》规定的广播电台审批权限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及各种广播电台的有关管理规定;经国务院委托有关部门批准印发。

第五条广播电台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临时广播电台(电台)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半年。

第六条安装,使用广播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书面申请和必要的技术资料,经审查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和登记费。

国家规定之后,可以取得电台牌照。

第七条广播电台牌照必须妥善保管。

必须追查广播电台许可证的丢失,并立即报告给原始发行机构。

第八条无线电台许可中批准的内容不得随意变更。

如果需要更改,则应事先向原始批准机构提交申请,然后在审核批准后续签核电站许可证。

第九条广播电台许可的有效期届满,广播电台许可立即失效,被许可人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其广播电台(电台)。

第十条无线电台许可证期满后仍需要继续使用的无线电台,必须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原发证机构办理换发无线电台许可证的手续。

第十一条领有广播电台许可证但未使用超过两年的广播电台(站),原发证机关应当撤销或者注销其广播电台许可证。

第十二条停用或取消广播电台(站)的,设立该电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愿将广播电台的许可证归还原发证机关,并报告其设备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广播电台牌照不得借给他人使用,严禁仿制,伪造。

第十四条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无线电台的执照进行核实,检查执照持有人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执行情况以及频率占用费的支付情况,并记录确认。

和费用。

第十五条信息产业部或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处以罚款。

以及那些违反这些规定的人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军事广播电台(站)的许可证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广播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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